2012辽宁调整高考录取加分项目

更新:2012-11-16 16:24壹壹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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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辽宁调整高考录取加分项目

从2014年起,获得奥赛全国和省赛区一等奖的高考考生将不再享受录取加10分的照顾政策。
省招考办公布《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照顾办法》,重新确定了享受高考加分、降分录取等照顾政策的条件。
省招考办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新办法将在他们参加2014年高考时执行。明年高考考生以及2013年高考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仍将按照老办法执行。
去年年底,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并提出各省招考部门要对本省高考加分项目进行清理。省招考办相关人士透露,此次调整正是在教育部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部给了一个框,我省的调整也是在这个框架内进行的。”
与现行高考加分政策相对照,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等项目。
比方说,现行高考录取政策中,享受录取加10分的考生就包括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新办法中,上述三项都取消了录取加分。
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仍然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沈阳市教育专家、沈阳市20中学校长俞万祥表示,近些年,通过奥赛获得高考加分的考生已经越来越少,所以取消奥赛获奖者的高考加分,并不能影响到大部分高考考生。
此外,原来享受录取加10分政策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此次新规定中也未列出,省招考办表示,如有新的录取照顾办法将另行公布。
省体育测试项目限定为8项
新办法中规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可以获得录取时总分加10分的照顾政策。但是,我省限定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不再与加分挂钩让奥赛更有说服力
奥赛不再与高考加分挂钩,是否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奥赛热”现象会降温?
东北育才学校创新教育研究所负责人龚鹏认为,大学仍然希望选拔一些有特长的学生,只是以前一些考生和家长为了高考加分学习奥赛,将奥赛变得功利了,如今取消奥赛获奖的高考加分,反而让奥赛变得更有说服力。
据龚鹏老师介绍,近些年,随着奥赛在各类升学考试中的功能逐渐淡化,选择学习奥赛的人也在逐渐减少,但是真正有兴趣的学生还是会学。“近两年,学习奥赛的学生少了四分之一左右,但是他们都是真正有兴趣的,并非为了高考加分或保送。”
龚鹏老师认为,摆脱了高考加分,奥赛对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开拓学生视野的作用将更加明显,而这样的人才真是高校真正需要的。“比方说,育才的科技创新实验班,不仅常规课程要上,还有计算机课程,有时还会为学生放映一些有前瞻性的科教类电影。数学班有一节综合数学,就是为了让对数学有爱好的同学可以在数学方面走得更远。”
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岫岩、宽甸、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及凤城、北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如有新的录取照顾办法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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